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4-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做好师生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二条 学院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资产办按有关规定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学院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地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确因情况特殊,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四条 学院所有公务车辆、驾驶员编入车队,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设车队长一人负责日常管理,对所有车辆的行驶、保养、维修、油耗、行驶里程、出长途、考勤等情况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每月汇总、公示,不定期抽查,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五条 车辆保险管理

(一)公务车辆保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由学院资产办于每年年初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二)公务车辆保险购买的险种为交强险、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其他的附加险如车上座位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依据车辆情况而定。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和第三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依据车的档次确定,其他险种的保险金额依据政府采购要求确定。

第六条 车辆使用管理

(一)学院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审批、统一调度制度。除院领导日常公务活动、教职工上下班及日常文件和材料接收上报外,各系(部)、处(室)教职工因下沉、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学生体检、新生接站、接送军训教官、参加地区各类活动等,均须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提前一天签批“用车申请”,由办公室领导审批送达车队调派执行。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调度车辆。无“用车申请”和各级领导审批手续,原则上车队不得自行出车。如遇抢救病人、抢险救灾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用车手续时,可先出车后补申请。

(二)车队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出车任务。对一时安排不了的申请用车,车队应及时向用车部门说明情况,由用车单位、部门决定是否另行安排时间或取消用车。

(三)凡长途用车,用车单位、部门将“用车申请单”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先报其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办公室领导审批(特殊长途用车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交于车队,车队将根据情况认真做好出车的各项检查及准备工作,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四)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公务用车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审批、调派,安排车队执行。

(五)用车人员不得让驾驶员违规行驶或违规停放车辆,路途中不得随意更改路线,保证车辆按规定时间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应尽快返回车队,不得绕道或拖延用车时间。

(六)严格保证值班用车。车队每天必须安排值班车辆。学院公务车辆每日下班后在学院指定地点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封存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政府采购定点车辆维修单位名单内选择修理技术水平高、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1-2个修理厂进行,否则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核销。

(二)车队实行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用定额管理制度。根据每年学院公务车辆运行经费预算,车队综合考虑车辆使用年限、大小、配件价格等因素,实行每辆车每年保养和维修费用定额管理,并予以公示,建立车辆维修台账。当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用超出定额时,单独报告审批。

(三)驾驶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在定期保养或者维修之前,填写《车辆保养修理申请单》,经车队队长审核,逐级报办公室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及分管政府采购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保养和维修。未经审批自行维修与保养、更换车内饰品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当实际需维修内容与开具的修理申请单不一致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经逐级批准后方可维修。保养和维修结束后修理厂须提供经厂方维修人员签字的使用零配件明细单,否则不予报销。

(四)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突发车辆故障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驾驶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同时向车队队长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长途出车期间车辆需要修理或者更换材料时,应及时向车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在事发地就近修理,回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车辆用油管理

(一)办公室严格按行车里程与每车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定每车用油。学院车辆按车型百公里核定油料标准(见附表)。

(二)按地区统一要求,车队实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内选择2-3个中石化加油站确保学院所有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在本市禁止现金加油,严格按《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车辆报废管理

学院公务车辆报废严格按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资产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扫墓、旅游、娱乐、钓鱼、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配偶上下班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禁止将车辆交车队以外人员、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办公室分管院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外借学院公务车辆。

(三) 驾驶员若在车辆加油费、维修保养费、行车里程上弄虚作假的,按作假额度的2倍扣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凡服务态度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绝出车、误车误时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查证属实,按旷工一天处理。三次以上者,在编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内聘人员予以辞退。

(五) 驾驶员每天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但在行车过程中,不得拨打、接听电话,可由同乘人员代劳,无同乘人员时,应停车进行,无故不开机或不接电话延误工作或带来不良影响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章 费用核报与劳动保障

第十一条 油费

(一)驾驶员油费报销须提供当月“用车申请”、加油发票、加油小票和运行里程数方可报销。长途补助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驾驶员每次加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并保留好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及时按顺序粘贴,由车队统一按程序核报。若小票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产生的差额由该小票司机自负。学院计财科对手续齐全票据应及时予以核报;对因审批院领导出差等原因致使报销手续不齐全的票据,可先行报销后补手续。

(二)市区以外出差期间加油的现金支付票据由驾驶员本人将票据及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交车队队长审核,经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报院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

(一)驾驶员出长途当天无法返回需住宿的,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因公去外地且当天来回的,驾驶员凭“用车申请”、过路过桥凭据、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其自行用餐,并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车队队长每月负责驾驶员考勤、各车辆的行驶里程、车辆保维修、油耗、差旅费等统计和管理。在部门年度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时提高车队队长考核系数。

第十三条 洗车费

小轿车当年11月、12月和次年1月、2月四个月每月到清洗店清洗4次,每次30元,每月据实核报;校车每月据实核报150元,其余时间由驾驶员自行洗车。

第十四条 停车费用

公务停车费每月按每车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报。

第十五条 费用核报

驾驶员各种费用报销,每月由车队队长统计,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驾驶员劳保用品主要包括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校车每人每月15元标准,小车每人每月10元标准,劳保用品按月发放,上岗者予以核发,不上岗者不予核发。

第十七条 奖金

在职驾驶员和聘用驾驶员各类奖金分别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统一发放。

第五章 违规及事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经批准因公出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赔偿事宜,肇事驾驶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和损失。因私自出车、酒驾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由司机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