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三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3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23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三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22年学院党委第十三次党委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三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党务、院务、财务公开(以下简称“三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工作透明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不断提升“三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基层党员、干部职工、师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政)务公开的意见》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强化对学院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实现“三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学院“三务”公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公开原则。按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务、院务和财务进行公开。

(二)全面真实原则。“三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增强公开的针对性,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规范操作原则。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公开质量。

(五)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形式简便、简明清楚,通俗易懂,及时更新,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形式

 

第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通过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公众号、视频号进行发布。同时通过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多种渠道,丰富创新公开载体。

第五条  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一般采取校园网、学院OA群、公示栏、学校教职工大会等方式进行,打造“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的公开格局。

第六条  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对公开事项予以公开。在公开的同时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整改、反馈,确保“三务”公开的实效性,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七条  固定公开。固定公开内容为组织设置、班子分工任期目标,各类年度目标、指标、计划、总结等情况,此类内容稳定性较强,一年或半年一公开。每年1月底前或6月底更新年度固定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定期公开。定期公开内容为已经确定实施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财物报表等。每月7日前更新上月内容,每季度结束7日内更新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  即时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为需要即时公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精神、决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和学院做出的三重一大决策或其他需要即时公开的事务,随时公开。对重大决策结果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重大决策规定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再次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公开内容实行公开目录制度,结合职责职能、工作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三务”公开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内容公开相关事项。本着“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规依法最大限度地向党内、社会和师生公开。把涉及党员群众、教师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教育决策措施、招生政策、教育建设工程项目、教育资金分配使用、干部人事任免、学生资助政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内容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政策依据、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决策过程、服务标准等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推动“三务”公开全面铺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内容:

1.固定公开

1)学院各级党组织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及落实情况;

3)党建工作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4)领导班子组成及其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情况;

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6)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建活动、党代表选举、换届工作等党建工作情况;

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述职述廉及考核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情况:①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②纪委书记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2.定期公开

1)党支部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2)结对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①党务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②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情况;③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相关配套规定情况,“四风”治理及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3.即时公开

1)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3)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4)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5)后备干部培养、干部任免及人事工作变动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②违纪党员干部处理情况。

7)加强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党员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情况及“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情况;

8)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关爱困难党员等情况;

9)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工作实际,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十二  院务公开内容:

1.固定公开

①短期、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学期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②各部门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④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⑤处(室)工作安排情况;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安排;⑦招生及就业工作情况;⑧师德师风情况、学生评教情况。

2.定期公开

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②部门议定事项及落实情况;③教学、德育、行政、后勤、工会等重点领域工作落实情况;④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及落实情况;⑤学校教科研工作情况、教师业务档案和继续教育工作及教师、职工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情况;⑥学籍管理及学生奖励、处分情况;⑦教辅资料征订工作情况;⑧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管理情况;⑨学校安保、消防、物业服务情况;⑩资产设备采购及后勤物业维修情况。

3.即时公开

①与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决策及决策前开展调研、听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情况;②依法应当公开的校园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③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及晋级情况:④干部职工考勤考核情况;⑤评选、推荐教师参加各类教学技能大赛情况;⑥安排教师上课、代课、调课情况;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公开内容:

1.固定公开:

1)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学校的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3)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2.定期公开

1)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2)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情况;

3)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及政府采购情况;

5)教职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

6)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

7)教职工工资调整变动情况;

8)教职工、学生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9)学生免费及补助发放情况;

10)“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公开工作贯穿于各二级学院、处(室)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充分征求党员、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教职工、学生家长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具体公开。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整改后再次公开。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推进“三务”公开工作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人事处)牵头负责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学院院务公开工作,计划财务科牵头负责学院财务公开工作,各二级学院、处(室)积极配合,确保公开内容的针对性、真实性、时效性。

第十六条  “三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内容中,学院党委、纪委对公开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各二级学院、处(室)对“三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归档,建立工作台账,每个季度把公开工作情况报送至纪检监察室,确保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对在“三务”公开工作中落实不力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对不推行“三务”公开的或在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学院、处(室)。

第十九条  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