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处(室):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第十八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清理机制,提升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院名义,依据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全院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以学院名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单纯转发的文件;
(二)学院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三)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五)规划类、计划类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统一、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师生广泛有序参与。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查、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
各职能处(室)是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章程”“规定”“办法”“通告”“通知”“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包括:立项、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起草程序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单独废止程序包括:立项、合法性审查、审定与公布。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与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同时进行。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范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学院办公室每年1月15日前汇总当年度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工作计划,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制定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清单,按文件性质分别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变更的规范性文件,各职能处(室)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的立项增补说明或变更说明,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按照立项计划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2个(含)以上职能处(室)的,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预期效果和影响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未果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需送审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等文件;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签;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由其他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学院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一)未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不一致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应当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或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结构混乱,条文表述不准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
(五)审查中发现存在其它不合法问题的。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审议稿。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交审议批准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应当依据《中共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根据《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属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应先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启动发文程序,根据文件性质类别报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学院网站或便于师生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六章 解释、备案、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必要时,具体解释应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加强与师生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解答师生的关切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备案,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留存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遵循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原则。
学院办公室原则上每5年全面清理1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即时清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对学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师生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的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园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师生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经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应冠以“暂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院(部)、机关各处(室)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